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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教学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14浏览次数:501

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教学工作细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院的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把教书育人落在实处,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任教资格

1. 担任主讲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教师资格专业课程培训,成绩合格;

2)按要求参加过学校、学院组织的上岗培训,成绩合格;

3)跟从有经验的教师听课;

4)精通主讲课程的全部内容;

5)对主讲课程的教学方法有总体设计;

6)通过学科组组织的试讲,达到要求。

2. 担任必修课程主讲的教师,除达到上述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

3. 某些课程因特殊情况确需不具备研究生学位的助教主讲,则所在系(学科组)必须指定讲师以上教师负责具体指导,经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才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4.开设选修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课程的理论框架。

2)对该课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或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或讲义。

5.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由导师推荐,相关系(教研组)主任同意,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职责

主讲教师应做好授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主讲课程的教学各个环节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参与命题和评卷等。教师应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科学严谨,为人师表,言教与身教相一致。

1. 教书育人

1)  所有教师应努力做到:

l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于律已,为人师表。

l启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责任感,培养学生好的学习方法,养成严谨的学风。

l注意培养学生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  主讲教师对课堂教学负全责,对任何扰乱和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有及时制止和做出相应处理的义务和权利,并在事后及时报告。

3)  主讲教师应提前到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不得随意提前下课。

4)  主讲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关闭通信工具,严禁在课堂上接听电话。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5)  主讲教师应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抽查学生到课情况,做好纪录。

6)  教师不得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学生思想健康成长的消极言论。

2. 备课

1)  主讲教师需熟练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组织教学内容;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设计教学活动,组织实施计划。

2)  主讲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确定所采用的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积极配合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组织落实。

3)  主讲教师在开课前,应写出不少于总内容三分之一的教案。

3. 授课

1)  主讲教师在授课方面应努力做到:

l教学态度端正;

l描述准确,内容熟练,逻辑性强,讲授生动;

l科学组织教学过程,启迪思维,培养能力;

l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综合素质;

l精选教学内容,贯彻因材施教;

l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板书清晰简明;

l遵守教室规则,维护课堂纪律。

2)  主讲教师在上课前要精心备课,针对授课对象安排好讲课的进度和节奏,避免出现教学内容讲授进度过快或准备不足的情况。

3)  在不影响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前提下,经系批准,主讲教师可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对教学实施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若调整幅度较大,应于开课前向学科组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4)  主讲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调课。特殊情况或因病必须调课时,应事先填写课程调课申请表交二级学院教务员,由二级学院教务员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代课的,均上报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5)  主讲教师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虚心听取督导组成员的意见,及时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学方法、教学改革的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教学大纲的实施效果,适当提出修订教学大纲的意见。

4. 辅导、答疑

1)  主干课程主讲教师每周安排辅导答疑一次。

2)  批阅作业必须认真仔细,小班课的作业应全部批改。大班课可酌情减少,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主讲教师应对上交作业全部认真批改,实验指导教师要批改全部上交的实验报告。

3)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要对每次参加实习和实验的情况及上交作业和实验报告的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分析。主讲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将登记结果进行折算,作为学生课程学习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在课程结束后,汇总登记作业和实习实验完成情况,并作为教学档案存教研室备查。

5. 考试、成绩和总结

1)  课程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以教学大纲规定为准,不得擅自改变。如果要改变,采用其它的考核方法,必须递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学科组、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2)  考核试题的拟定,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难易程度和份量应恰当。试题范围力求全面,基本包含本学期的教学内容,能鉴别出学生在能力上的差异。

3)  要求试题出两套,难度、份量相当。试题与评分标准由专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由学科组负责人审查,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并由教务员汇总后交教务处存档。评分标准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4)  课程考试监考小组由学科组安排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其它教师组成,监考小组对考场纪律负全责。必须严格遵守校、院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杜绝任何作弊行为。

5)  课程考核结束后,主讲教师或评卷小组要立即批改试卷,给出试卷成绩,综合学生平时学习、作业等情况,给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成绩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禁止人情分、浮动分、舞弊分,杜绝一切说情。

6)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从网上教务平台登录,成绩单一式两份经学科组负责人审查、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一份上交教务处,另一份方在试卷袋内与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分析表、教学记录一同交与教务员,教务员签收后存档。

三、辅导员职责

辅导员是从事学生工作的专职教师,其职责要求参见“上海电力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上海电力学院学生助理辅导员工作条例”、“上海电力学院政治辅导员考核办法”和“关于建立我校学生辅导员听课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四、开设新课程

1. 根据教学计划,教师拟开设新课程,应提前一学期递交书面申请,先由学科组对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实践教学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学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适的课程教学大纲、开课教案和详细讲稿。

2)有适用教材、讲义或参考书,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指导书及其他辅助教学资料;

3)对该学科领域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料;掌握了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熟悉教材;

4)具备开课的基本教学条件和教学手段。

3. 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应符合“上海电力学院关于推进‘双语教学’的暂行办法”和“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双语教学’暂行规定”。

五、教务员职责

教务员的基本职责参见“上海电力学院教务员工作条例”,具体要求如下:

1、负责本院学生学籍管理:

1)协助有关人员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2)办理学生升级、留级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手续,并上报有关情况;

3)协助有关人员办理学生奖惩手续,做好学生奖惩登记;

4)编制毕业生名册,经院长审定后送学校审批,负责填发学生毕业、结业证书、学习成绩证明、肄业证。

2、负责本院学生考勤、考试成绩管理:

1)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统计、填报、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2)协助教学秘书组织、安排各项考务工作(科目、日程、教室、监考人员的安排及补考的组织工作等);

3)及时收集学生各科成绩及其它考试文件(试卷、标准答案、成绩单、成绩分析、教学手册),并归档保管。

3、协助院领导做好本院教学运行管理:

1)编制开课计划、课程表及教室使用计划,做好下学期开课准备工作

2)协助教务处、二级学院做好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3)协助处理日常调课、师资配备、教材选用等事宜。

4、负责本院教学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1)做好本院制定、执行的各类教学文件的收集、整理建档、上报、存管工作;

2)做好本院教务行政管理各种资料、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建档存管工作;

3)做好教师业务档案材料、各类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存管工作。

六、教学秘书职责

教学秘书在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和教务处指导下,依据有关教学管理制度,负责本院日常教学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在教学秘书暂缺的情况下,12356由教务员完成,478由院办公室人员完成。

1、根据教学计划协助教务处安排授课任务、编制课程表,并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级;

2、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

3、负责本院各类考试的考务工作,处理学生重修、补考等事宜;

4、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审核工作;

5、负责教学文件、资料以及各类教学报表的收发、填报、整理归档工作;

6、参与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活动;

7、组织实施学生评教工作,及时收集整理评教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有关人员;

8、随时巡查书记谈心窗、校园BBS和师生联谊窗上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及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每月汇总一次上报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如有紧急问题必须在发现后立即上报;

9、完成教学院长和教务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学科组负责人职责

学科组负责人关于教学方面的职责见“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学科组工作条例”。

八、系主任职责

1、组织和协调本系各专业公共教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2、协助本系上海市重点学科负责人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九、其他

本细则解释权归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